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,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,但小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,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,且不得超过15年;
大货车15年或行驶里程达到50万至70万公里引导报废。根据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第五条第八款:三轮汽车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使用15年。
轻货、大货、全挂车、半挂车:10年;可延期至15年(10年起每年需要检2次)。
根据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来看单位车辆按法律规定15年报废。
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报废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报废。